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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苟元强、张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苟元强,张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6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圣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职工。被告苟元强,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5日。被告张茂华,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苟元强、张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