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桂梅与王秀兰、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梅,怀仁县侨乡小学,王秀兰,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梅,女,1951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应县同心巷7号。被执行人:怀仁县侨乡小学,住所地怀仁县南七里寨村。法定代表人王秀兰,任该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怀仁县侨乡小学董事长,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曹辉,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大同二医院医师,现住大同市城区御馨花都16号楼5单元10号。本院在执行张桂梅与怀仁县侨乡小学、王秀兰、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仁县侨乡小学、王秀兰、曹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