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诗龙、辛怀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龙,辛怀书,曹县大集乡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刘诗龙。被执行人:辛怀书、曹县大集乡中学本院执行刘诗龙与辛怀书、曹县大集乡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军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