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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诗龙、辛怀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龙,辛怀书,曹县大集乡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刘诗龙。被执行人:辛怀书、曹县大集乡中学本院执行刘诗龙与辛怀书、曹县大集乡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军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