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亚军与吕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军,吕子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659号原告:周亚军,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吕子学,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周亚军与被告吕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子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子学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吕子学给付自2016年5月21至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18,000元,并自2017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1日,吕子学向周亚军借款100,000元,用于承包土地,约定月利率1.5%。后经周亚军多次向索要,吕子学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吕子学未作答辩。周亚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5月21日借据一份。对周亚军所提供证据,吕子学未到庭予以质证,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证,周亚军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其真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1日,吕子学因承包土地缺少资金,向周亚军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据一份。至2017年5月20日,吕子学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8,000元。此款经周亚军多次索要,吕子学均以无款为由拒付,故周亚军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周亚军与吕子学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吕子学借款后,经周亚军索要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其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故吕子学应承担向周亚军给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请求判令吕子学给付周亚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8,000元,并以前数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吕子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亚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8,000元,自2017年5月21日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如果吕子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吕子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