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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春发与杨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发,张春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83号原告:杨春发,男,1946年6月22日出生。被告:张春明,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原告杨春发与被告张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杨春发诉称,1、杨春发与张春明签订的租赁合同在订立时存在着明显的不公正、不公平条款,也存在重大误解。2、张春明任意毁坏杨春发的建筑物、树木。张春明进厂后,未经杨春发同意,擅自���杨春发的厂房、牌匾、厂牌拆除。并将北京鑫鹭苑电器设备厂厂牌,扔进垃圾堆,挡狗窝用。3、“三权分置”将直接影响该合同的长时间履行。张春明未能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假如杨春发不在人世了,凭杨春发的妻子和孩子,租金还能要的出来吗?故该合同履行已无必要。故杨春发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变更租赁期限、变更租金、变更该合同不公平不公正条款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杨春发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干警具有亲属关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杨春发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汤洋外祖父之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亚东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希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