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温县元源牧业专业合作社与郑春兰、杜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元源牧业专业合作社,郑春兰,杜欣,杜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501号原告:温县元源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温泉镇振兴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8253963388401。法定代表人:张国保,该组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品山,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59。被告:郑春兰,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杜欣(郑春兰儿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杜萌(郑春兰女儿),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温县元源牧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元源牧业”)与被告郑春兰、杜欣、杜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元源牧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欣、杜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元源牧业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欣、杜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元源牧业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杜欣、杜萌的起诉。审判员 张英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琬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