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真、韩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真,韩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张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洪令,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潘真,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韩廷龙,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真、韩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81执1449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