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树学与杜晓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学,杜晓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758号原告:高树学,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杜晓伟,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高树学与被告杜晓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树学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杜晓伟已给付36,0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学撤诉。案件受理费722.70元减半收取36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