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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树学与杜晓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学,杜晓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758号原告:高树学,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杜晓伟,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高树学与被告杜晓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树学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杜晓伟已给付36,0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学撤诉。案件受理费722.70元减半收取36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