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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邬某1与邬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1,邬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85号原告邬某1,男,汉族,2010年11月10日出生,住沅江市.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沅江市被告邬某2,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沅江市。原告邬某1与被告邬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邬某1诉称,原告邬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邬某2于2012年7月4日在沅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约定邬某1抚养权归刘某,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6岁的抚养费36000元;及6岁至18岁每个月8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邬某1起诉被告邬某2要求偿还借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也未按规定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故原告邬某1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邬某1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 攀审 判 员  何明华人民陪审员  何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