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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德州精益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精益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精益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丙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精益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