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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执字第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刘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刘桂香,张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安执字第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光明西道86号。负责人李旭东,行长。被执行人刘桂香,女,汉族,1961年3月15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张洪强,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生,住廊坊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与刘桂香、张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廊安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拍卖了张洪强名下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51000股,拍卖所得款116500元已领取,现查封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是第一查封,其他法院还没有处置,故申请人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他法院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廊安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