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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翁秉忠、陈晓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秉忠,陈晓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秉忠,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勇、陈鸿雁,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晓鸿,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翁秉忠与陈晓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陈晓鸿可供执行的财产,翁秉忠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陈晓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翁秉忠的债权为250000元及加倍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