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翁秉忠、陈晓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秉忠,陈晓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秉忠,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勇、陈鸿雁,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晓鸿,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翁秉忠与陈晓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陈晓鸿可供执行的财产,翁秉忠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陈晓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翁秉忠的债权为250000元及加倍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