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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141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北段22号。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玉涛,男,该单位职工。被告陈建永,住登封市。候长斌,住登封市。案由金融借款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建永偿还借款94296.3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候长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信息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查找到被告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