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某、关某等与杨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关某,梁伟娥,杨荣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23民初42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告关某,男,汉族,2005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关某母亲。原告梁伟娥,女,汉族,1939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景明、欧靖斐,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新,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告陈某、关某、梁伟娥诉被告杨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关某、梁伟娥共同代理人欧靖斐及被告杨荣新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关某、梁伟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荣新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杨荣新确认欠原告陈某、关某、梁伟娥5万元,被告杨荣新定于2017年8月1日前归还2.5万元,于2017年9月1日归还剩余的2.5万元;二、如被告按上述期限归还欠款,则不需再承担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如被告没有按上述期限归还款项,则需要立即向三原告归还5万元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将三原告已交纳的诉讼费594元同时支付给三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陈某、关某、梁伟娥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