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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培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培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184号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江西路378号。法定代表人:郭晓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丽,女,公司员工。被告:俞培飞,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培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银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