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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惠斌与王辉、陈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惠斌,王辉,陈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235号原告:关惠斌,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通化供电公司职员,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于治生,通化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顾问。被告:王辉,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告:陈志勇,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惠斌诉被告王辉、陈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惠斌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全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人民陪审员  史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广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