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惠斌与王辉、陈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惠斌,王辉,陈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235号原告:关惠斌,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通化供电公司职员,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于治生,通化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顾问。被告:王辉,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告:陈志勇,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惠斌诉被告王辉、陈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惠斌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全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人民陪审员 史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广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