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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发春与段依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春,段依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02民初36号原告:张发春,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鸽,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911436951。委托诉讼代理人:甫雪静,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依健,男,1986年6月6日出生,傣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川,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710418134。原告张发春与被告段依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发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张发春负担。审 判 长  俸桂仙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高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