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发春与段依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春,段依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02民初36号原告:张发春,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鸽,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911436951。委托诉讼代理人:甫雪静,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依健,男,1986年6月6日出生,傣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川,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710418134。原告张发春与被告段依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发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张发春负担。审 判 长 俸桂仙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高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