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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素凡与陈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凡,陈伟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1812号原告:杨素凡,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伟团,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杨素凡诉被告陈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素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团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杨素凡诉称,被告陈伟团曾经是原告的店员,后辞职。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元,三个月之后,电话打不通,经多方查找,都无法联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告归还借款。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3、借条。被告陈伟团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及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陈伟团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杨素凡借款8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每月偿还借款5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立下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偿还借款给原告,原告经催收被告还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陈伟团欠下原告杨素凡借款85000元未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立下的借条为证,被告未出庭提出答辩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欠下原告借款,依法应予偿还。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85000元给原告杨素凡。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陈伟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翔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雨晴书 记 员 陈志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