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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应春与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周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春,郭周荣,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杨应春,女,生于1975年2月6日,汉族,居民,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郭周荣,男,生于1973年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星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28808448。法定代表人曾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3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郭周荣、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周荣、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228执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承华审 判 员  谭 锋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室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