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与潘大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潘大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348号原告: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县。法定代表人:姜志强。委托代理人:李俊德。被告:潘大方,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与潘大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海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