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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与潘大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潘大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348号原告: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县。法定代表人:姜志强。委托代理人:李俊德。被告:潘大方,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与潘大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株洲三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海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