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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燕玲、何少丽与李永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燕玲,何少丽,李永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罗燕玲,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何少丽,女,1946年10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被执行人:李永耀,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罗燕玲、何少丽与被执行人李永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刑初5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永耀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罗燕玲、何少丽人民币46659.5元。因被执行人李永耀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罗燕玲、何少丽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李永耀户籍登记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玉带濠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故本案没有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6月23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