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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1执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1执91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法定代表人辛晓晔,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汪家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2016)青0221执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0596.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生林审判员  刘 兵审判员  范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海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