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波、大冶市金牛镇第二小学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波,大冶市金牛镇第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朱波,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第二小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波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第二小学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4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