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龙与林大洁黄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林大洁,黄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110号之二原告李龙,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潜江市杨市街道莫市,被告林大洁,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黄映雪,女,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告李龙与被告林大洁、黄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龙在本院指定期间��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龙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按简易程序缴纳的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李龙承担。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芳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