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未昌、熊万平与陈又红、张解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未昌,熊万平,陈又红,张解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855号原告:张未昌,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熊万平,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陈又红,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张解元,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张未昌、熊万平与被告陈又红、张解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未昌、熊万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未昌、熊万平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未昌、熊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4元,减半收取计4122元,由原告张未昌、熊万平负担。审 判 长 方 俊审 判 员 冯 芳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