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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加兵与赵建军、张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加兵,赵建军,张海燕,张家港市巨人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姚加兵,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赵建军,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巨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龙潭村。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加兵与被执行人赵建军、张海燕、张家港市巨人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