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住眉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侯某某名下的存款1088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奔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