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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锋、刘啸山等与河北白鹿文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刘啸山,河北白鹿文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199号原告陈锋,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刘啸山,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玮,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白鹿文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601。法定代表人王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锋、刘啸山诉被告河北白鹿文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锋、刘啸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锋、刘啸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刘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6元,减半收取3528元,由原告陈锋、刘啸山负担。审判员 范 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桂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