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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金水锅炉有限公司与南阳龙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金水锅炉有限公司,南阳龙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820号原告安阳金水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99103478A。法定代表人:刘卫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宁,女,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阳龙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信臣路。法定代表人:金志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金水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龙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金水锅炉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金水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金水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琚红金人民陪审员  李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