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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山县人民法院、唐崇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县人民法院,唐崇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钟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钟山县兴钟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姚智文,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唐崇傑,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唐崇傑关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1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崇傑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助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