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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裘浙东、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浙东,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裘浙东,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一路49号。法定代表人:裘水君。被执行人: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一路49号。法定代表人:舒于东。申请执行人裘浙东与被执行人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浙0683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裘浙东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依法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