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与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蔡挺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蔡挺群,吴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和平路***号。代表人赵金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新鹏,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瑶,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号天地时代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蔡挺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挺群,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小良,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和平路支行)与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蔡挺群、吴小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蔡挺群、吴小良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建行和平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区××路××13.23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雁国用(2012)字第2**号】及地上建筑物“长庆坊二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4337)所有未销售的29套房产(房号分别为:1-10101、1-10103、1-10301、1-10401、1-10502、1-12702、1-12801、1-12802、1-12901、1-12902、1-13001、1-20102、1-20201、2-11501、2-11502、2-11601、2-11602、2-11701、2-11702、2-11801、2-11901、2-11902、2-12001、3-10201、3-10202、3-10203、3-10204、3-10301、3-10303)以及被执行人蔡挺群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7幢12805号建筑面积为152.56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112015-52-1-7-12805~1】。现因上述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