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贾海玲与刘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玲,刘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07号原告贾海玲,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书和,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贾海玲与被告刘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贾海玲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海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退回原告169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