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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与沈海龙、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海龙,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海龙,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庄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沈海龙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海龙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海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 丰审判员 柏宏忠审判员 孙鲁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烨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