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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小培与郑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培,郑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018号原告:王小培,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郑浩,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王小培与被告郑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小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培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王小培负担。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