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国锋、张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锋,张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徐国锋,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传杰,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徐国锋诉张传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6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