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84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覃善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覃善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194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冲村委(盈峰国际会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45617949。负责人:林伟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冠先,系该分公司的员工。被告:覃善乐,男,壮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现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诉被告覃善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已缴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碧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