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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4民初1133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锐,男,1981年12月19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连,男,1959年5月29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于树华,女,1969年11月1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于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锐、张国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树华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树华于2009年3月28日,向我行下设机构亨通信用社借款6万元,现贷款余额5万元,经我中心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于树华未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28日,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亨通信用社(以下简称亨通信用社)与被告于树华签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亨通信用社向被告发放贷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3月30日至2010年8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35‰,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利息。于树华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借款人处签字并盖章。逾期后,于树华于2010年12月29日付清2009年3月30日至2010年12月29日期间本金60000元的利息9415.77元;2013年5月27日偿还本金10000元,并付2010年12月30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本金60000元的利息10000元,而2010年12月30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60000元本金利息为33653.84元,故尚欠该期间利息23653.84元。剩余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亨通信用社于2015年12月25日经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批准更名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亨通支行(以下简称亨通支行),该支行的总行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为亨通支行,亨通支行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下设支行,故农村商业银行享有诉讼主体资格。亨通支行与被告于树华之间签订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于树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双方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利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农村商业银行要求被告于树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树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计息金额5万元,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0.35‰上浮50%计算)。被告于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2010年12月30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本金60000元的利息23653.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缓交,已减半),由被告于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