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林与李中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李中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088号原告:陈林,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萍(陈林之妻),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李中祥,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与被告李中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交纳42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