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淑莲与贺什格图、圆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莲,贺什格图,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莲,男,1982年12月10日,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贺什格图,女,1985年5月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圆圆,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农民。申请人王淑莲与被执行人贺什格图、圆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98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什格图、圆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淑莲于2017年4月6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什格图、圆圆给付执行款8620.00元执行费50.00案件受理费198.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贺什格图、圆圆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贺什格图、圆圆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贺什格图、圆圆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