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聪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聪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93号罪犯谢聪摊,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系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聪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5月21日送贵港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7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谢聪摊自2015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5年度监狱优秀学员称号,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87.70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提出,罪犯谢聪摊属于累犯,且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应从严掌握,建议本院对罪犯谢聪摊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谢聪摊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聪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采纳。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谢聪摊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退赔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聪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