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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华洋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华洋石材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54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华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旺,董事长。郑州华洋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375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华洋石材有限公司货款9028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028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申请人郑州华洋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54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