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范战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范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范战永,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重河南省杞县。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战永罚金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09刑初7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战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案款为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本地财产“四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四查,被执行人范战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5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