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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田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3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永和县。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梅艳审判员  邱明应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