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田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3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永和县。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梅艳审判员 邱明应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