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连与被告沈小勇、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连,沈小勇,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1410号原告:张家连,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勇,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新。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连与被告沈小勇、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家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告张家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连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由张家连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鲜永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