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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宏与胡亚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胡亚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994号原告:吴宏,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敏、李晓玲,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亚忠,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二村现代广场。负责人:童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况铭茜、兰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宏与被告胡亚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吴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