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艳龙与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艳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龙,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丽雪,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德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上诉人周艳龙因与被上诉人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关于双方争议的工作工时性质问题。庭审中,福耀公司自认,该公司曾于2008年就企业需要采取的综合工作工时制向劳动部门申请,但未审批。福耀公司主张虽未审批,但双方实际上已经采取了该种工时制度。但周艳龙认为,既然未按规定审批,工作时间应该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标准工作制。故应查明在综合工作工时制审批完成前双方之间的工作工时制度性质。二、关于给付超时工资和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问题。周艳龙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每月工资中已经包括了一倍的超时工资,故超时工资只需支付50%,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只需支付200%计算有误。故应查明周艳龙领取的工资是否已经包含了一倍的超时工资。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经查,周艳龙与福耀公司对双劳人仲字(2015)第101号裁决均不服,分别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以裁定方式将福耀公司起诉的(2016)吉0382民初1901号案件并入周艳龙起诉的(2016)吉0382民初1892号案件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结合本案,在原审判决中,只在诉讼主体上体现双方互为原被告关系,但对被告(原告)福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并入此案审理,福耀公司也并未对其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申请,原审判决判项也只是针对周艳龙的诉讼请求作出。虽福耀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但原审程序的适用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应属程序违法。故在重审时应针对周艳龙与福耀公司的各自诉讼请求逐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海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欣冬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