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世堂与刘汉城、郭三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堂,刘汉城,郭三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杨世堂,男,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刘汉城,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郭三毛,女,生于1978年4月21日,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村民。系刘汉城之妻。本院在执行杨世堂与刘汉城、郭三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刘汉城、郭三毛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