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世堂与刘汉城、郭三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堂,刘汉城,郭三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杨世堂,男,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刘汉城,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郭三毛,女,生于1978年4月21日,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村民。系刘汉城之妻。本院在执行杨世堂与刘汉城、郭三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刘汉城、郭三毛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