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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恢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周密与刘光山、陈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密,刘光山,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恢1102号申请执行人:周密,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刘光山,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陈蓉,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执行周密与刘光山、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密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光山、陈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