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恢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周密与刘光山、陈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密,刘光山,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恢1102号申请执行人:周密,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刘光山,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陈蓉,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执行周密与刘光山、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密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光山、陈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