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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17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系原告丈夫。被告熊某,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婉妮(代) 微信公众号“”